福建省人事厅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来源:福建省人事厅    2007-12-26 字体大小:[ ]
 
 
 
一、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开展人事人才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对社会、群众提供热情、便捷服务的承诺。
     二、承诺内容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人才业务。
    (二)公开各类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受理时间、办理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办事结果等,提供办事指南、公布投诉电话。
(三)对来厅办理申请事项,需要补充材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受理有关业务应当在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能践诺的,应作出合理解释并取得谅解。
(五)畅通办公电话,做好咨询服务,做到热情、耐心、周到。
(六)有对外办理人事业务的处室(单位)必须保证上班时间或承诺受理的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在岗,做到随时服务,能办即办;重大、紧急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特事特办。
 
 
一、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是指在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第一个接待来访、来信、来电、办事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承担咨询、处理、引导等服务的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对一般性的咨询,要热情、耐心、周到地解答。
(二)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三)遇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告知或引导,不明确承办处室的,应当报告厅办公室协调办理。
(四)遇不属本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耐心说明。
(五)首问责任人因当时工作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应马上移交其他工作人员代行首问责任制。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到人事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因材料、程序等原因,需要退回补办或暂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当给予一次性告知。
二、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报送需要办理的业务事项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对于暂不予受理的,也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通过电话、网络咨询相关业务的,也应当一次性完整地答复。
四、经办人员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应当以表格或便函等形式,提供书面告知材料。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结时限、已报送的材料、需补报的材料、暂不办理原因、咨询服务电话和受理人等信息。
五、承办处室(单位)按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后,补齐上报审批材料的时间为办理时限的起始时间,同时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给予办理。
  
 
一、限时办结 
限时办结是各类须报我厅审批的事项,在手续完备、要件齐全且内容符合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说明。
二、办结时限
(一)行政许可项目
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30个工作日;
2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15个工作日;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文教类10个工作日,经济类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0天。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公务员录用审批,5个工作日;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审批,受理日内即办;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审批,受理日内即办;
4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增发退休费和有重大贡献的正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审批,15个工作日;
5、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审核,10个工作日;
6、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15个工作日;
7、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资格审核,3 个工作日;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招收审批,5个工作日;
9、省外人才引进及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7个工作日;
10、省级公务员培训基地认定,15个工作日;
1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确认(不含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1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审查,15个工作日;
1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期间即办;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资格审查,3个工作日;
1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审核,按人事部时限要求办结;
16、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站点申报审核,按人事部时限要求办结;
17、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核,按国家外专局规定办理;
18、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按国家外专局规定办理。
 
 
一、否定报备是指厅各职能处室(单位)对受理的各类申请审批报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报件实行备案。
二、否定报备的范围: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填写否定报备单(由业务承办处室印制),记录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否定依据、事项审批人,并按规定程序经处领导审签后,归档备查。同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四、被否定的对象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在30 个工作日内,向办理处室(单位)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有关处室(单位)应在此项目规定的办结时限内给予重新办理、答复。对重新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厅效能投诉中心提出申诉。
  
 
一、失职(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失职(含行政过错)追究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必须追究其行政上的责任。
二、失职(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失职与处罚相适应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厅各职能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不履行职责的,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及过错、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失职行为,有权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部门人员不得抵制,不得打击报复。
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未按法定权限与程序办理审核审批人事各类申请报批件批准手续的;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有关问题,造成损失的;
3、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本厅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5、徇私舞弊的;
6、越权审核、审批或办理超出厅机关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的;
7、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行为的。
五、因失职(含行政过错)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六、因失职(含行政过错)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纪律惩戒规定或其它违纪惩处规定进行查处,并视情追究其经济责任。
 
 
为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岗位责任。各处室(单位)是本处室(单位)
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主体,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厅机关效能办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经常性开展自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实施政务公开。根据省人事厅《福建省人事厅政务
公开规定》,落实政策、制度、服务等各项内容的公示工作,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公示工作职责,及时增加、更新公示内容。在办公地点设立投诉箱,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福建人事人才网上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
三、开展日常监督。厅机关效能办定期组织力量,对厅机关处室(单位)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了解掌握我厅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机关效能监督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与有关业务工作,开展各类监督检查。
四、做好投诉调查。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办件、其他部门转办件、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要及时登记、受理、答复;对涉及党风廉政内容的举报件,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反馈。厅机关效能办要把各处室(单位)办理信访举报件的情况及查实的问题,作为评价各处室(单位)效能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实行责任追究。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过错责任,给厅机关效能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厅机关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等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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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机关效能建设服务承诺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200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