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来源:福建省人事厅    2007-09-27 字体大小:[ ]
【项目名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点击在线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文件的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3、《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9号)
5、《关于印发〈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及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7〕185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7〕186号)
【办理条件】
1、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办理程序】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批,申报单位可以通过交换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必须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7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1、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报人事部备案。 2、各设区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 3、各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报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设区的市人事局审核、设区的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4、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报省人事厅审批。 5、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并将意见随报审批机关。
四、审批流程 1、经办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2、处室领导审签-处务会研究;3、分管厅长审签;4、厅长办公会议;5、结果反馈五、结果反馈 1、审批通过的,受理单位自厅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书面批复。2、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报送材料目录】
1、      申请参照管理的文件(1份原件盖章)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表》(2份原件盖章)
3、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1份原件盖章)
4、         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法规文件和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相应职能的“三定”方案(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
5、         设立机构和确立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1份原件盖章)
6、         人员花名册(1份原件盖章)
7、         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其经费来源、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其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回复函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
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
【表格下载】暂无表格模式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机构】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联系方式】联系人:叶云      联系电话:0591-87814073
【办理地点】省政府大院40号楼
【投诉监督】驻人事厅监察室,电话:0591878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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