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3、《福建省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办法》(闽委办[2006]62号)
4、《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7]58号)
【办理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7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二、审核与决定 1、审核《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汇总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 2、处室领导审核、审签 3、厅领导审签。三、结果反馈审批通过的,受理单位自厅领导审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书面批复,并返还申报单位《公务员登记表》二份等材料审批不通过的,退回个人材料,不给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报送材料目录】
1、 报送公务员登记的函件(1份原件盖章)
2、 公务员登记表(2份原件盖章)
3、 公务员登记汇总表(3份原件盖章)
4、 人员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调动表、录用批文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
【表格下载】暂无表格模板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机构】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联系方式】联系人:叶云 联系电话:0591-87814073
【办理地点】省政府大院40号楼
【投诉监督】驻人事厅监察室,电话:0591-8784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