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3、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省人事厅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二)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受理申请的,由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处领导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报送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申办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4、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验资证明及办公设备情况说明;
6、申请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表格下载】福建人事人才网(www.fjrs.gov.cn)下载中心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机构】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联系方式】联系人:黄仲熙 联系电话:0591—87846639
【办理地点】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5层
【投诉监督】驻省人事厅监察室 电话:0591—87846080